薛福成同样意识到中国主权受损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他指出:中国与各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立约之初视若寻常而贻患于无穷者”,系片面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权,“一则曰一国获利,各国均治也”,“一则曰洋人居中国,不归中国官管理也”。
黄遵宪则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治外法权”的概念。他在1887年编著完成的《日本国志》中指出:“泰西诸国,互相往来。凡此国商民寓彼国者,悉归彼国地方官管辖。其领事官不过约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亚细亚,理事得以己国法审断己民,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治外法权给中国带来极大危害,“至于今,而横恣之状,有不忍言者”,“不公不平之事,积日愈多,则吾民之怨愤日深”,“虽由教士之横,烟毒之深,亦未始非治外法权有以招之也。”主张通过采用西国法律、修订中国法律的途径来逐步收回治外法权。他指出:“今日之势,不能强彼以就我,先当移我以就彼。举各国通行之律,译采其书,别设一词讼交涉之条。凡彼以是施,我以是报,我采彼法以治吾民,彼虽横恣,何容置喙?而行之一二年,彼必嚣然以为不便,然后与之共商,略仿理藩院蒙古各盟案件,以圈禁罚赎代徙流笞杖,定一公例,彼此照办,或庶几有成乎!若待吾国势既强,则仿泰西通行之例,援南京初立之约,悉使商民归地方官管辖,又不待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