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更复杂的语境和除“正当”之外的术语而言,隐含的普遍性原则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在我们的语言体系内建立起来。当然,如第7节所示,越复杂的语境所包含的不同属性越多。而且,如果该原则只有被加以弱化的限制——关于这点我的解释与其说表达了一种确信,不如说表达了一种不确定性——才能保持其真实可信性,则这种限制也要纳入我们的语言体系。
情感理论绝对不会因这样的程序而面目全非,因为对它的接受使这个理论既不太弱也不太强。这个程序仅仅给下述规则提供了一种语言学说明:这个规则来自人们判断时的目的,无论是否把它看作语言学的,人们都将遵守它。我们已然看到,隐含的普遍性原则有其心理学认可:违反它显然无甚可图。其他更进一步的认可,尽管是不必要的,也并非与原则无关。因此,如果在一个确定的规则中寻求进一步的认可,将不会有任何实际的得或失。而在日常生活的半正式化语言中,确定的规则并非已经在“那儿”,就像逻辑和数学中一个确定的规则已在“那儿”那样。因为这种规则——如果被引入的话——仅仅表示一种努力,努力使人们在任何情况下不说不想说的话,这样,它对人们确定想说的话就没有任何新的限制。
毋庸置疑,相同的解释也适用于在价值理论中可能碰到的许多其他确定规则。例如,当褒扬性的词——仍保留它的褒扬的意思,被部分地定义为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这个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呢?规则会为功利主义抢先占用这些褒扬性的词,使其他人在表述与之对立的观点时没有方便合适的词用。尽管它被说成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它更相当于一个价值判断,当这个价值被以另外一种方式表达时,更容易招致人们的排斥。因此,人们必须格外小心,以防这样的定义进入超价值评价的分析体系,在这种体系中,这些定义的评价作用是伪装的。如果一个功利主义者认识到同样的伪装——为着既定的不同目的——出现在奥威尔的小说“Newspeak”(新闻调侃)中,在那儿褒扬性的词被部分地定义为“与大哥的意志相符”,他也不会满意这样的伪装。情感理论不是以这种定义来重建我们的语言的,它必须简明扼要地解释,当别人试图这么做时,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