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WTO中的服务贸易协议
在WTO中属于服务贸易协议有两类:
1.实体法律协议
在WTO属于实体法律协议有三个:《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前两个属于货物贸易实体法律协议,后一个属于服务贸易实体法律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实体法律协议,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努力扩大服务贸易。其定义是:过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性存在。其范围包括:商业性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通信服务;教育服务;卫生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其他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时生效。
2.部门协议
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达成共识,取得了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