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族权的研究中,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和朱勇的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是颇有见地的。李先生认为:“宗法宗族制,既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它的发展变化要受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所支配和制约。……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它的血缘关系逐渐削弱,它的政治因素逐渐增长。”在明代200多年间,宗族制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使一个族姓所联系族众范围较前扩大。二是宗族关系的政治性质加强。此前宋元时代,宗族制着重于尊祖敬宗和睦族收族,此后则更着重于对族众的控制和制裁,变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组织”。与此相适应,宗族制的体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重谱牒制的修撰进而把建祠、修谱、制定族规等结合起来”。宋以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反映了宗法血缘关系及门第等级关系的相对削弱,而最终根源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松懈。“这时封建统治阶级大力宣扬宗法伦理说教,既是人们宗法血缘思想趋向松懈的产物,也和尊卑贵贱等级关系的削弱具有一定联系;谱牒制的等级性相对削弱,建祠修谱普及于庶民之家,是庶民户和官绅户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发展变化的产物;族田义庄制的迅速发展,依靠经济关系睦族收族控制族众,乃是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的产物。”很明显,李先生的研究不是局限于宗族内部的阶级关系,而是着眼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变迁。朱勇从前人较少涉及的法制史角度,论述了族权在封建法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宋以后的宗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进而达到在宗族内部稳定封建秩序的目的。国家统治者借重宗族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允许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因此,宗族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而“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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