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定感情破裂的意见》第7条是否仍然有效?《认定感情破裂的意见》第7条前半部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的规定与《婚姻法》第32条有抵触,虽然该意见未被明文废止,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前半部分规定失效;但该条文后半部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作规定,而且实践中多次起诉离婚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对于判决不准许离婚后的分居情况,很多法院会作为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4章 协议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者一般是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子女抚养、是否离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向法院起诉,由法官调解式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各有优劣。